馬來西亞有專屬的強姦法案嗎?
答案是沒有。
與強姦(RAPE)相關的法律,只有在刑事法典裡。
根據刑事法典375條文,強姦的定義是:-
1. 男和女之間而已
2. 違反對方的意願 against her will
2. 對方在不同意的情況下發生性交
3. (男)嫌疑犯以威脅的方式獲得對方的同意性交
4. 假裝以是對方丈夫騙取對方同意性交[注1]
5. 對方在神智不清的情況下同意性交
6. 對方是16歲以下的女性,無論同意與否都算強姦
在這起轟動的案件裡,爭議點在於性交的方式。以手指插入陰道算不算性交?
我當然認同這是性交的方式之一,連帶性愛玩具進入陰道,口交,肛交,SM等都是性愛的方式。
但在馬來西亞法律裡對性交(sexual intercourse)的定義是:-
1. 陰莖進入陰道sexual intercourse [注2]
2. 口交 (刑事法典377A 和377B )
3. 肛交 (刑事法典377A 和377B )
4. 非自然性行為(刑事法典377C)[注3]
為什麼在這起案件裡手指插入陰道不算性交?因為刑事法典375條文(強姦條文)裡,只有在對方不同意的情況下陽具進入陰道才能被認定為強姦。
所以,手指插入陰道不算強姦,木棍酒瓶衣架舌頭性愛玩具插入陰道也不算強姦。
那麼,以後只要不是陽具進入陰道就可以強姦而又不犯法了?
當然不行。我們還有刑事法典377C(非自然性行為)。
這條法律著重點在於,任何非陽具進入陰道的性交(無論同意與否)就算是非自然性行為。
在這起案件裡,檢方不用刑事法典377C,但卻用強姦的法律條文,刑事法典376,所以才無法以強姦案定罪。
所以問題不是出在司法不公。雖然司法可能不公,但在這起案件裡,卻不能以司法不公來大罵政府的,或是以辱罵律師(敢辱罵律師的人真是敢死隊來的)來發表言論的。
其實整起案件最大的問題就是出在 強姦 和 性交 的定義。
我在上頭提到強姦的定義,首先是違反對方的意願 against her will 。這一點很重要。
在馬來西亞要證明當事人被強姦,首先就是要證明這場性交是違反當事人的意願(against her will)。那麼要如何證明呢?這需要通過身體上的傷害(非心理上的)來證明,這場性交是違反當事人的意願。一份2002年的學術論文就曾提出,這一點上是很有爭議的。沒有任何身體上的傷害並不代表性交就不違背對方的意願。此外,該篇論文也提出,一般上強姦案主要通過「同意」(consent)來證明是否有被強姦,但馬來西亞卻是以身體上的傷害來作為主要的證明。[注4]
在強姦案裡,同意(consent)是非常重要的一環。馬來西亞法律首要關注的卻是「違反當事人的意願」(against her will),而非沒有得到當事人的「同意」(consent)。
所以在刑事法典375條文裡,MARITAL RAPE 婚內強姦不算強姦。[注5]
大吃一驚?你至少要大吃三驚才行。
很多人都不知道婚內強姦不算強姦的法律條文。這項條文正是認定了一旦結婚了,就等於免費性愛吃到飽,即使在沒有對方的同意下也可以強姦妻子。
2004年有一群性別團體[注6]提呈,修正強姦相關法律條文備忘錄。該備忘錄針對性交 、刑罰、刑事訴訟程序、婚內強姦、舉證責任等,提出數項修正。當中有三個課題非常值得我們關注,性交(sexual intercourse)的定義、婚內強姦、以及舉證責任。
針對性交的定義,該備忘錄要求修正和擴大性交的定義到,除了醫療用途,任何物體(object) 侵入陰道、肛门和口腔,都算性交。
法國的強姦相關法律,就不將性交定義在男女或陽具和陰道而已,而是所有不經過對方同意(無論男女、男男、女女)的性交,都能定義為強姦。所以,在法國的法律裡,不用 sexual intercourse ,而是用 sexual penetration。
該備忘錄要求廢除婚內強姦不算強姦的法律條文。雖然這是2004年的備忘錄,目前性別團體也重新推動廢除婚內強姦不算強姦的運動,如果你關注強姦案,也請你持續關注這項議題。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
在馬來西亞強姦案裡,舉證責任是落在檢方身上。也即是說,檢方需要去證明被告強姦受害者。依照無罪推定的原則下,這樣是沒錯的。然而在強姦案裡,同意(consent)是極為重要的一個要素。一場性交是否被認定為強姦,一切都在於對方同意與否。
所以,被告需要證明這是一場雙方都同意的性交,而非由受害者來說明他不同意性交。
同時,受害者會因為羞辱、創傷後遺症、因被暴力對待而受到嚴重傷害等因素導致無法出庭,或是為了要一再訴說被強姦的經歷導致情緒崩潰,而乾脆放棄上庭。
這些因素都讓強姦案難以成功定罪。[注7]
最後,我強烈建議大家去看婦女援助組織(Women's Aid Organisation,WAO)社工部主任王妤嫻針對此事的貼文[注8],連留言也一起看。在大眾憤憤不平的時候,她提出了一個很重要的事情,就是:
/作为人民,我们要做的是,当有一些组织串联起来建议修改所有跟强暴/性侵法案,及针对强暴的定义的时候,你们不要沉默。/
除了憤怒以外,你還可以做很多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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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法律原文為:
with her consent, when the man knows that he is not her husband, and her consent is given because she believes that he is another man to whom she is or believes herself to be lawfully married or to whom she would consent
注2:只要進入就算性交,即使過程中沒有射精。
注3:法律原文為:
Whoever voluntarily commits carnal intercourse against the order of nature on another person without the consent, or against the will, of the other person, or by putting the other person in fear of death or hurt to the person or any other person,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of not less than five years and not more than twenty years, and shall also be liable to whipping.
注4:2002年學術論文Rape - the Malaysian scenario :
注5:刑事法典375條文底下的Exception:
Sexual intercourse by a man with his own wife by a marriage which is valid under any written law for the time being in force, or is recognized in malaysia as valid, is not rape.
注6:性別團體分別是:
All Women’s Action Society (AWAM)、Women’s Centre for Change (WCC)
Women’s Aid Organisation (WAO)、Sisters in Islam (SIS)、Protect and Save the Children (P.S. the Children)、Women’s Development Centre (WDC)
注7:根據婦女行動組織(AWAM)的數據,只有只有10%的強姦犯成功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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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資料:


呃,這是引用自我的文章。怎麼可以不附上來源?
ReplyDelete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901927403182636&set=a.895175380524505.1073741827.100000961546966&type=3&thea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