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May 20, 2015

『我永远是我!』

我比较喜欢看一个人在舞台说话中的两个人,一个是立波一个是王自健。立波把自己说的笑话叫海派清口,王自健把自己说的笑话叫相声,而我这么重口味的人却在跟北京一样雾霾的石家庄。大家好,周立波说起政治王自健说起脱口秀,我还是我,你们不认识的我。

Friday, May 15, 2015

『民联议员呼吁马国政府收留难民,马国应该收留难民么?』

难民是很可怜。。。但民联议员,你们真的要中央政府收留他们么?你们真的想清楚了吗?
让咱回顾过去你们顾虑啥事故。。。民联议员常告诉咱们,而咱们也相当耳熟的几句话:
你们当初不是说,国阵政府利用外劳当非法选民么?
你们当初不是说,外劳带给马国更多社会问题么?
你们当初不是说,外劳过甚廉价劳工处处,是导致国民无法争取更高工资的主因么?
你们不是常常告诉国民说,马国2020年就要破产了么?
一个即将在2020年破产的国家,你们认为马国还有能力去援助难民么?
怎么今天你们民联却谴责国阵遣返难民回国了呢?
民联,你们的脑袋,到底装的是啥?是牛屎么?
是不是“好人民联做,臭人国阵当”?
是不是待这些难民,在国内滋生许许多多本来就不必要的问题以后,
民联又再将责任推给国阵么?
所以说,凡是不要那么嘴贱!别啥事都说得那么绝。。。
要懂得留点后路给自己,别活像个疯子、疯婆似的,时常看你们自打嘴巴!

Thursday, May 14, 2015

『馬來西亞有專屬的強姦法案嗎?NO MEANS NO!』





馬來西亞有專屬的強姦法案嗎?

答案是沒有。

與強姦(RAPE)相關的法律,只有在刑事法典裡。

根據刑事法典375條文,強姦的定義是:-

1. 男和女之間而已
2. 違反對方的意願 against her will 
2. 對方在不同意的情況下發生性交
3. (男)嫌疑犯以威脅的方式獲得對方的同意性交
4. 假裝以是對方丈夫騙取對方同意性交[注1]
5. 對方在神智不清的情況下同意性交
6. 對方是16歲以下的女性,無論同意與否都算強姦

在這起轟動的案件裡,爭議點在於性交的方式。以手指插入陰道算不算性交?

我當然認同這是性交的方式之一,連帶性愛玩具進入陰道,口交,肛交,SM等都是性愛的方式。

但在馬來西亞法律裡對性交(sexual intercourse)的定義是:-

1. 陰莖進入陰道sexual intercourse [注2]
2. 口交 (刑事法典377A 和377B )
3. 肛交 (刑事法典377A 和377B )
4. 非自然性行為(刑事法典377C)[注3]

為什麼在這起案件裡手指插入陰道不算性交?因為刑事法典375條文(強姦條文)裡,只有在對方不同意的情況下陽具進入陰道才能被認定為強姦。

所以,手指插入陰道不算強姦,木棍酒瓶衣架舌頭性愛玩具插入陰道也不算強姦。

那麼,以後只要不是陽具進入陰道就可以強姦而又不犯法了?

當然不行。我們還有刑事法典377C(非自然性行為)。

這條法律著重點在於,任何非陽具進入陰道的性交(無論同意與否)就算是非自然性行為。

在這起案件裡,檢方不用刑事法典377C,但卻用強姦的法律條文,刑事法典376,所以才無法以強姦案定罪。

所以問題不是出在司法不公。雖然司法可能不公,但在這起案件裡,卻不能以司法不公來大罵政府的,或是以辱罵律師(敢辱罵律師的人真是敢死隊來的)來發表言論的。

其實整起案件最大的問題就是出在 強姦 和 性交 的定義。

我在上頭提到強姦的定義,首先是違反對方的意願 against her will 。這一點很重要。

在馬來西亞要證明當事人被強姦,首先就是要證明這場性交是違反當事人的意願(against her will)。那麼要如何證明呢?這需要通過身體上的傷害(非心理上的)來證明,這場性交是違反當事人的意願。一份2002年的學術論文就曾提出,這一點上是很有爭議的。沒有任何身體上的傷害並不代表性交就不違背對方的意願。此外,該篇論文也提出,一般上強姦案主要通過「同意」(consent)來證明是否有被強姦,但馬來西亞卻是以身體上的傷害來作為主要的證明。[注4]

在強姦案裡,同意(consent)是非常重要的一環。馬來西亞法律首要關注的卻是「違反當事人的意願」(against her will),而非沒有得到當事人的「同意」(consent)。

所以在刑事法典375條文裡,MARITAL RAPE 婚內強姦不算強姦。[注5]

大吃一驚?你至少要大吃三驚才行。

很多人都不知道婚內強姦不算強姦的法律條文。這項條文正是認定了一旦結婚了,就等於免費性愛吃到飽,即使在沒有對方的同意下也可以強姦妻子。

2004年有一群性別團體[注6]提呈,修正強姦相關法律條文備忘錄。該備忘錄針對性交 、刑罰、刑事訴訟程序、婚內強姦、舉證責任等,提出數項修正。當中有三個課題非常值得我們關注,性交(sexual intercourse)的定義、婚內強姦、以及舉證責任。

針對性交的定義,該備忘錄要求修正和擴大性交的定義到,除了醫療用途,任何物體(object) 侵入陰道、肛门和口腔,都算性交。

法國的強姦相關法律,就不將性交定義在男女或陽具和陰道而已,而是所有不經過對方同意(無論男女、男男、女女)的性交,都能定義為強姦。所以,在法國的法律裡,不用 sexual intercourse ,而是用 sexual penetration。

該備忘錄要求廢除婚內強姦不算強姦的法律條文。雖然這是2004年的備忘錄,目前性別團體也重新推動廢除婚內強姦不算強姦的運動,如果你關注強姦案,也請你持續關注這項議題。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

在馬來西亞強姦案裡,舉證責任是落在檢方身上。也即是說,檢方需要去證明被告強姦受害者。依照無罪推定的原則下,這樣是沒錯的。然而在強姦案裡,同意(consent)是極為重要的一個要素。一場性交是否被認定為強姦,一切都在於對方同意與否。

所以,被告需要證明這是一場雙方都同意的性交,而非由受害者來說明他不同意性交。

同時,受害者會因為羞辱、創傷後遺症、因被暴力對待而受到嚴重傷害等因素導致無法出庭,或是為了要一再訴說被強姦的經歷導致情緒崩潰,而乾脆放棄上庭。

這些因素都讓強姦案難以成功定罪。[注7]

最後,我強烈建議大家去看婦女援助組織(Women's Aid Organisation,WAO)社工部主任王妤嫻針對此事的貼文[注8],連留言也一起看。在大眾憤憤不平的時候,她提出了一個很重要的事情,就是:

/作为人民,我们要做的是,当有一些组织串联起来建议修改所有跟强暴/性侵法案,及针对强暴的定义的时候,你们不要沉默。/

除了憤怒以外,你還可以做很多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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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法律原文為:
with her consent, when the man knows that he is not her husband, and her consent is given because she believes that he is another man to whom she is or believes herself to be lawfully married or to whom she would consent

注2:只要進入就算性交,即使過程中沒有射精。

注3:法律原文為:
Whoever voluntarily commits carnal intercourse against the order of nature on another person without the consent, or against the will, of the other person, or by putting the other person in fear of death or hurt to the person or any other person,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of not less than five years and not more than twenty years, and shall also be liable to whipping.

注4:2002年學術論文Rape - the Malaysian scenario :

注5:刑事法典375條文底下的Exception:
Sexual intercourse by a man with his own wife by a marriage which is valid under any written law for the time being in force, or is recognized in malaysia as valid, is not rape.

注6:性別團體分別是:
All Women’s Action Society (AWAM)、Women’s Centre for Change (WCC) 
Women’s Aid Organisation (WAO)、Sisters in Islam (SIS)、Protect and Save the Children (P.S. the Children)、Women’s Development Centre (WDC)

修訂強姦相關法律備忘錄全文:http://empowermalaysia.org/…/Memorandum-On-Laws-Related-To-…

注7:根據婦女行動組織(AWAM)的數據,只有只有10%的強姦犯成功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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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資料:






『手指插私处不属强奸?终于有人站出来说话了!』








Wednesday, May 13, 2015

『呼吁董总重选联合声明』



文摘 :独中生-马来西亚华文独立中学交流网

我们,400名来自全马各地华文独立中学最前线的工作者,对于近期董总风波引发之各种争端,及对董总行政部日常业务受到干扰感到痛心疾首,特此做出以下呼吁:

【一、回归理性,给予学生良好示范】
近日董总两造的矛盾导致行政部发生纠众叫嚣、辱骂和暴力对待行政部职员的事件,不仅破坏了行政部职员工作环境的秩序,更为华社子弟做出了最不良的示范,严重违背华校和中华文化向来所重视的礼教。我们呼吁董总领导人和支持者秉持理性和专业态度处理问题,停止所有到董总行政部和学校示威叫嚣的举动,端正个人的行为举止,给予学生品德教育的示范。

【二、回归章程,按照民主规则重选】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组织章程乃一个组织和其成员行事之规范和依据;组织若有任何纷争,都应该回归章程,通过民主议事之正当程序讨论和解决。董总作为全国最高华教领导机构,更应在组织的民主化进程中成为其他华团的表率。因此,我们呼呼董总叶新田主席尽速宣布解散和重选,结束内耗,让组织尽快恢复正常运作,解决这一场华教危机,重建华社对华教运动的信心。

【三、回归专业,领导独中教育发展】
董总作为我国华文独中教育的领导组织,对数万名独中莘莘学子有无可旁贷的学校教育之责;此重责大任一方面必须通过行政部各种日常业务包括课程、考试、教师专业发展、学生活动、奖贷学金等等的顺畅运作来实现,另一方面更必须通过董总领导人对学校教育不懈的踏实耕耘与坚实的专业素养来展现。我们呼吁董总领导人除了号召签名反对《2013-2025国家教育大蓝图》之外,更应切切实实的深究独中教育的未来,厚植独中教育的竞争力,领导独中回应我国和世界各国学校教育发展的挑战。

2015年5月11日14时58分修正

撰文者:黄祯玉及一群基层的华文独中工作者

联署者(按笔画排名):
1. Alvin Chau
2. Chong Shui Fong张瑞欢
3. Chong wing ting
4. Chong yen peng
5. Choong Meeiling
6. Claudia Tsang Pei Xian
7. Heng Pui Lian
8. I Mila Binti Laumba
9. Judy Kwan Lai Ha
10. Kong Shu Yi
11. Lam koan kam
12. LEE MENG KWAN
13. Long chin ping
14. mariani alihuddin
15. Ng Hao Chen
16. Nicole Mak
17. norazne amirudin
18. ROSLINA CHUNG KAI SHEI
19. sapiah binti kampiree
20. YAP KOK CHEW
21. YONG KET WUI
22. 马梅真
23. 尹佩婷
24. 方智恬
25. 方智庭
26. 王艾芯
27. 王吟欣
28. 王美玉
29. 王淑媚
30. 王淑霞
31. 王智升
32. 王超源
33. 王嘉显
34. 王增文
35. 王辉铭
36. 丘丽敏
37. 丘玮盛
38. 冯永能
39. 冯国超
40. 古景遥
41. 古燕秋
42. 叶世杰
43. 叶伟康
44. 叶兴隆
45. 叶名翔
46. 叶凯雯
47. 叶凯雯
48. 叶勇辰
49. 叶思宁
50. 叶家强
51. 叶宽宏
52. 甘美莲
53. 邓洞明
54. 邓梅珠
55. 邓翔心
56. 伍晓薇
57. 刘永珍
58. 刘伟伦
59. 刘安烈
60. 刘庆荣
61. 刘庆鸿
62. 刘国良
63. 刘芷廷
64. 刘金彩
65. 刘修吟
66. 刘挺壮
67. 刘铭铢
68. 刘雪玲
69. 刘逸彪
70. 刘道南
71. 刘碧姚
72. 吕秀兰
73. 吕洁菱
74. 孙漍坚
75. 庄少和
76. 庄丽美
77. 庄建杰
78. 庄婉莹
79. 庄慧斯 Choong Hooi Su
80. 扬子坤
81. 朱伟杰
82. 朱丽芬
83. 朱政晖
84. 朱健锗
85. 朱清祥
86. 江佩珠
87. 江玲玲
88. 江美霞
89. 汤顺兴
90. 汤竤杰
91. 纪瑞芬
92. 许志明
93. 许环伟
94. 许顺业
95. 许淑婷
96. 许雪玲
97. 许植豪
98. 何征仓
99. 何敏贤
100.何紫璇
101.余仁义
102.余玉敏
103.余孙杰
104.余丽群
105.余俊仁
106.余洁琦
107.余霖森
108.吴京昌
109.吴允芬
110.吴天耀
111.吴仕媛
112.吴冲
113.吴志鸿
114.吴怀颖
115.吴秀梅
116.吴秀菲
117.吴丽芬
118.吴剀灵
119.吴明霞
120.吴洁尧
121.吴景秋
122.吴颖瀚
123.吴翠美
124.吴慧苑
125.宋慧君
126.岑瑞娟
127.巫小溦
128.巫晓馨
129.张弘杰
130.张志超
131.张秀华
132.张丽美
133.张依佩
134.张凯贤
135.张芮涵
136.张诗玲
137.张荣施
138.张晓红
139.张福全
140.张慧慧
141.李文杰
142.李永鹏
143.李宇铤
144.李君业
145.李达对
146.李丽芬
147.李国兰
148.李国君
149.李国祥
150.李宗持
151.李思玲
152.李荣兴
153.李家宏
154.李振源
155.李晖颖
156.李婉媚
157.李傲程
158.李慧珊
159.李晓芬
160.杨文煌
161.杨月诗
162.杨丽丝
163.杨淑华
164.杨慧仙
165.沈伟涛
166.沈庆娥
167.沈泋伽
168.沈锦合
169.麦一德
170.麦亦维
171.周冬梅
172.周国良
173.官晨阳
174.幸齐能
175.庞耀雄
176.林文钦
177.林冬妮
178.林卉
179.林正聪
180.林田俊
181.林坊伶
182.林志英
183.林汶庆
184.林汶良
185.林丽蓉
186.林到廷
187.林宝玉
188.林宝玲
189.林明利
190.林杰豪
191.林威祺
192.林贵麟
193.林倩如
194.林家希
195.林家豪
196.林庭芳
197.林敏萍
198.林琪翔
199.林紫茵
200.林蓁巸
201.林静涵
202.林慧涵
203.罗仲奇
204.罗洪贤
205.邱玉梅
206.邱谊东
207.陆素芬
208.陆嘉娟
209.陈子响
210.陈心怡
211.陈文丰
212.陈伟菁
213.陈丽云
214.陈依琳
215.陈凯恩
216.陈国宁
217.陈学芬
218.陈承林
219.陈明钟
220.陈沺菘
221.陈运筹
222.陈陆东
223.陈冠宏
224.陈美仪
225.陈顺发
226.陈香竹
227.陈香琴
228.陈家仁
229.陈晓忆
230.陈润碧
231.陈艳彬
232.陈健祥
233.陈授勤
234.陈雁虹
235.陈碧芳
236.陈慧琪
237.陈慧碧
238.陈慧燕
239.陈燕蕾
240.俞斯浩
241.姚为哲
242.姚海顺
243.洪俊豪
244.胡月霞
245.胡永铭
246.胡惠钦
247.胡嘉恩
248.郑志伟
249.郑志庆
250.郑秀英
251.郑金凤
252.郑俊文
253.郑美玉
254.郑费翔
255.郑晓婷
256.郑章沛
257.郑莉玲
258.钟方朔
259.钟国华
260.孙秀燕
261.徐亚烈
262.徐泰琨
263.翁锦华
264.苏汶威
265.苏宝婴
266.苏进存
267.袁伟建
268.张伟杰
269.张瑜庭
270.张畅原
271.张宝璆
272.曾湘敏
273.梁日劲
274.梁玉印
275.梁凯颖
276.梁振聪
277.梁碧琴
278.章鸿成
279.符玉芳
280.符明聪
281.庄晓毓
282.许玲瑜
283.许维利
284.郭月萍
285.郭秭嘉
286.陈奇峰
287.陈长夷
288.陈俊嵘
289.陈振辉
290.陈喜月
291.陈渭璇
292.陈甄妮
293.陈维毅
294.陈剑平
295.陆慧莲
296.黄韦诚
297.黄汉仁
298.黄丽丽
299.黄丽婷
300.黄丽霞
301.黄美玲
302.黄美玲
303.黄振荣
304.黄素菁
305.黄敏华
306.黄淑芬
307.黄祯玉
308.黄莉芬
309.黄惠琪
310.黄晶慧
311.黄献明
312.黄瑞泰
313.黄腾阳
314.黄誉川
315.黄锦财
316.黄碧莹
317.黄薇善
318.黄耀弘
319.傅敏倪
320.傅淑梅
321.彭忠祥
322.曾龙文
323.曾伟豪
324.曾成利
325.曾丽欢
326.曾贤瑞
327.曾瑞美
328.温赐光
329.汤翠婷
330.童俊杰
331.覃国平
332.谢志明
333.谢丽玲
334.谢采杏
335.谢家敏
336.谢锡福
337.谢碧娥
338.谢颜嬨
339.辜宝玉
340.冯国强
341.黄世升
342.黄涵妮
343.黄燕娣
344.简浚斐
345.简爱明
346.粱建文
347.叶夏贵
348.詹文龙
349.詹雅琪
350.赖美芳
351.赖紫嫣
352.赖紫嫣
353.廖秉德
354.廖婌妤
355.廖敏佩
356.廖琳琳
357.熊雪娟
358.管伟森
359.萧丽儿
360.萧健浩
361.萧维安
362.谭盈盈
363.钟镒伸
364.钟露露
365.刘伟民
366.潘永强
367.潘佩娟
368.潘保惠
369.蔡双佑
370.蔡文杰
371.蔡志成
372.蔡秀凌
373.蔡秀景
374.蔡欣颖
375.蔡若峰
376.蔡茁奕
377.蔡爱华
378.蔡婉玲
379.蔡淑铃
380.蔡福花
381.蔡福花
382.蔡慧琪
383.郑渊匀
384.郑清莲
385.颜诒胜
386.颜丽梅
387.颜振芬
388.颜佩琪
389.颜毓菁
390.颜慧芳
391.黎子贤
392.黎雯珊
393.萧志全
394.戴成裕
395.钟美玲
396.颜妏倩
397.颜金汉
398.魏小玲
399.谭力铭
400.苏凌蔚

Tuesday, May 12, 2015

『乱!你们好乱!请还学生一个安宁校园!要求董总立即重选中委会联署』

转载於“非死不可”交流网:


亲爱的朋友们,如果你认同董总应该立即重选,不管你是在籍新纪元学生、在籍独中生、独中毕业生、学生家长、华文教育支持者,皆欢迎加入联署。联署截止日期:2015年5月13日12:00PM 
我们,一群关心华教新生代认为董总风波延烧至今,争议双方无法继续共事,为避免风波进一步恶化,造成董总行政瘫痪,危机独中统考,我们在此呼吁立即解散董总中委会,重新选出新届领导,一劳永逸解决董总领导危机。 
我们认为董总当权派与挑战派的权力斗争已严重打击董总作为华教堡垒的形象,亦已成为我国华教运动的一大污点。无论在常委会或是中委会,现任主席叶新田已明显失去多数党代表的支持与信任,无法有效领导董事部团队,以致董总业务停摆。我们强调组织领导须以多数代表信任与支持为基础,若不组织必然陷入领导危机,就如此刻的董总乱局。 
叶新田主席不依循章程规范与民主精神,解散中常委会以确认其多数委托,反而肆意滥用主席一职,弃组织章程不顾,漠视多数中委要求重选的声音,以致风波越演越烈,甚至发生肢体冲突,让华教运动蒙羞。叶新田作为组织领导,理应为风波寻求解决方案,不该一味沉醉于权斗之中,而牺牲了公共的利益。 
我们,身为关心华教运动的一员,对董总风波感到无比痛心。各类斗臭、抹黑、污蔑等失智行为,一再拉底华教的形象,破坏我国的华教运动。华教运动的力量来自华社各阶层,董总绝非现有领导的私有财产,争议双方须以广大华社利益为重,维护董总的公信力与完整性。 
在此,我们抱着沉重的心情,以坚定的声音呼吁董总现任领导,立即解散与重选董总中委会。 
请帮忙分享出去,谢谢! 



乱!你们好乱!
请还独中生一个安宁校园!
请点击: